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陕实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公司信息 公开体制机制,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 关方依法获取企业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 654 号)、《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要求(陕国资发〔2018〕264 号)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等有关 规定,推进陕实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企 业的工作情况。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企业。集团系 统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各企业 在履行依法合规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 围和程序, 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二)坚持公正客观。企业公开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真实、 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 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集团本部及所属各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目标: 集团本部及所属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基本健全,实现合并报表范围内全部法人企业信息公开管理 制度全覆盖,实现信息公开无死角,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意识普遍增强, 社会公众对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 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级政府部门有关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必公开” 的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重要人事变动;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五)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九)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示、公开的信 息。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结合集团本部及所属各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 特点, 全面梳理信息公开的拟公开信息性质和要求,选择适 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等载体, 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网站按要求做好与省国资委、陕旅集团等 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公司网站链接所属各企业 网站(网页),设立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所属各企业公开 信息。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集团本部和所属各企业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 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 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类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职责,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的重 大问题等。
第十条 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 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形式、载体、公开时 间和频次及责任部门等,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 持,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 实际牵头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与公开程序;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提出加强、改进信息公 开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协调、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四)部署开展信息公开检查工作,组织信息公开的业务 培训和研讨交流,负责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 工作;(五)负责信息公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本部各部室和所属各企业作为信息产 生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形成的 信息,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 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统筹组织开展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审查, 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 之间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并 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要做好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产生单位应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 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对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 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对不公开可能 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载体建设。要加强企业网站、微博、微信等 信息载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定期对网站等 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技术支撑保障,不断提高信 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 对外公开信息的意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集团本部各部门要对所属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 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 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 令改正,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05-31